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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7
七、送入飲食檢查相關規定:
(一)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二)中藥燉煮者及各種含酒精成分之食物,不得送入。
(三)未經煮熟、腐敗或冰凍食物,不得送入。
(四)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等)食物、流質食物(如飲
      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不得送入。
(五)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物(如花生、瓜子、蟹、蚵、蛤等)、
      未切(剁)之魚、肉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得送入;但預先去殼
      、切片、切段、切塊、剁塊者,不在此限。
(六)難以檢查之各種糖果、米麵、夾心類食物(如米粉、粽、糯米飯、
      裹粉炸物、麵包、蛋糕等),不得送入。惟除確實無法檢查者外,
      願經檢查程序(如切開、弄碎、泡水等)處理者,不在此限。
(七)大骨類、肉鬆等不易檢查之食物,不得送入。惟除確實無法檢查者
      外,願經檢查程序(如切開、弄碎、泡水等)處理者,不在此限。
(八)水果類食物預先切開或剝開者,准予送入。
(九)罐頭類食品應經送入者開啟並去除湯汁後,另裝於透明塑膠袋內,
      始得送入。
(十)其餘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告知檢查方式
      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准予送入。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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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送入飲食檢查相關規定:
    1.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中藥燉煮者及各種含酒精成分之食物,不得送入。
    3.未經煮熟、腐敗或冰凍食物,不得送入。
    4.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等)食物、流質食物(如飲
      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不得送入。
    5.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物(如花生、瓜子、蟹、蚵、蛤等)、
      未切(剁)之魚、肉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請勿送入;但預先去殼
      、切片、切段、切塊、剁塊者,不在此限。
    6.難以檢查之各種糖果、米麵、夾心類食物(如米粉、粽、糯米飯、
      裹粉炸物、麵包、蛋糕等),不得送入。惟除確實無法檢查者外,
      願經檢查程序(如切開、弄碎、泡水等)處理者,不在此限。
    7.大骨類、肉鬆等不易檢查之食物,不得送入。惟除確實無法檢查者
      外,願經檢查程序(如切開、弄碎、泡水等)處理者,不在此限。
    8.水果類食品預先切開或撥開者,准予送入。
    9.罐頭類食品應經送入者開啟並去除湯汁,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中後,
      始得送入。
   10.其餘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告知檢查方式
      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准予送入。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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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寄)送入飲食物品審查之原則:
    1.含酒精成分或可釀酒之飲食,不得(寄)送入。
    2.難以檢查者,得限制(寄)送入。
    3.易腐敗之飲食,得限制(寄)送入。
    4.經檢查後嚴重影響其風味或外觀者,得限制(寄)送入。
    5.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得限制(寄)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