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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6
六、(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
(一)(寄)送入飲食、物品之品項、數量及重量應符合本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
(二)有損收容人健康或夾藏違禁物品或妨害機關紀律者,不得(寄)送
      入。
(三)無法檢查或經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或喪失使用功能者,不
      得(寄)送入。
(四)難以檢查者,得限制(寄)送入。
(五)易腐敗之飲食,得限制送入。
(六)經檢查後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者,得限制(寄)送入。
(七)家屬無法親自於接見窗口送入物品者,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
      告,經戒護科長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八)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
      書面報告,經戒護科長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
      入。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6
六、(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
    1.(寄)送入飲食、物品之品項、數量及重量應符合本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
    2.有損收容人健康或夾藏違禁物品或妨害機關紀律者,不得(寄)送
      入。
    3.無法檢查或經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或喪失使用功能者,不
      得(寄)送入。
    4.難以檢查者,得限制(寄)送入。
    5.易腐敗之飲食,得限制送入。
    6.經檢查後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者,得限制(寄)送入。
    7.家屬無法親自於接見窗口送入物品者,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
      告,經戒護科長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8.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
      書面報告,經戒護科長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
      入。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之家屬不受(寄)送入飲食物品須辦理接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