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接見資格之親友得僅送物而不接見,惟仍應列入接見次數。所送 入之飲食、物品於檢查完畢前,送入人請勿離開。
五、(寄)送入之飲食不得逾 2 公斤。(寄)送入之飲食物品有損收容 人健康、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得(寄)送入。(寄) 送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