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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3
三、(寄)送入人請依「送物單」或「寄物單」上應填列之項目詳實填寫
    ,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寄)送入人應負法律責任。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3
三、(寄)送入人請依「送物單」或「寄物單」上應填列之項目詳實填寫
    ,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寄)送入人應負法律責任。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3
三、(寄)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應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