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2
二、(寄)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應予檢查,惟檢查之手段、方式應注
    意符合比例原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2
二、(寄)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應予檢查,惟檢查之手段、方式應注意
    符合比例原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2
二、(寄)送入飲食物品時,請依「送物單」或「寄物單」上應填列之項
    目詳實填寫。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