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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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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應予檢查,惟檢查之手段、方式應注
    意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