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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1
一、為提高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以下簡稱「物品」)檢查之
    透明度,使(寄)送入人熟悉相關規定,並利本所人員於執行勤務時
    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1
一、為提高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以下簡稱「物品」)檢查之
    透明度,使(寄)送入人熟悉相關規定,並利本所人員於執行勤務時
    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1
一、為提高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檢查之透明度,讓家屬熟悉相關規定
    ,並使同仁於執行勤務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