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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4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所規定之情形者,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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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所規定之情形者,本所得拒絕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