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 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所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 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