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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
    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後,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
    向本所申請。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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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
    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後,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
    向本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