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歸還時
      ,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歸還時
      ,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