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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0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所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應負法律責任。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10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所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