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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二十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
    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二十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
    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1
一、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
    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
    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