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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7: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4
四、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且有扣押之必要
    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儘速扣押,以利保全證據。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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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且有扣押之必要
    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儘速扣押,以利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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