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4
四、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且有扣押之必要 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儘速扣押,以利保全證據。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4
四、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且有扣押之必要 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儘速扣押,以利保全證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