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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8: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9
十九、檢察官應即時收受裁判正本,並立即就原裁判訴訟程序有無瑕疵、
      認定事實、適用法則、量刑及緩刑宣告是否合法適當,詳予審查,
      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任意擱置,致遲誤上訴或抗告期
      間。如未能於上訴時一併敘述上訴理由者,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二十日及十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19
十九、檢察官應即時收受裁判正本,並立即就原裁判訴訟程序有無瑕疵、
      認定事實、適用法則、量刑及緩刑宣告是否合法適當,詳予審查,
      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任意擱置,致遲誤上訴或抗告期
      間。如未能於上訴時一併敘述上訴理由者,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二十日及十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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