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7
七、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7
七、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7
七、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