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7
七、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7
七、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7
七、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