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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4
四、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4
四、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4
四、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