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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3
三、藥品經收容人依需求提出申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處方簽、藥品名
    稱、數量)會衛生科核准後,得由接見室依規定送入。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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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經收容人依需求提出申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處方簽、藥品名
    稱、數量)會衛生科核准後,得由接見室依規定送入。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3
三、藥品不得由接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應依本監藥品送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