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1: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6
六、(同一案件申請)
    受支付團體同一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或補(捐)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6
六、(同一案件申請)
    受支付團體同一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或補(捐)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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