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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1: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11
十一、(支付方式)
      被告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方式如下:
  (一)向地方自治團體支付者:
        1.本署執行科通知被告持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往地
          方自治團體或其指定之代收銀行繳納。
        2.地方自治團體受款後應通知(函)復本署,並以歲入科目記帳
          。
  (二)向公益團體支付者:
        1.本署執行科通知被告持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往繳
          納,受支付之公益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作為指定撥付
          之用。
        2.各公益團體應將金融機構匯款單(存款單)戶名及帳號數張置
          放於本署執行科,作為執行科通知被告繳款之需要。受支付公
          益團體收到款項後開立收據及附回饋心得問卷《如附表 8》寄
          給被告。
        3.擲(寄)給被告收據內容應註記是項收款為花蓮地檢署緩起訴
          處分金性質,且不可作為扣抵所得稅之用。
      被告將受支付團體收據或金融機構繳款單據及回饋心得問卷填寫完
      成,繳至本署執行科結案。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11
十一、(支付方式)
      被告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方式如下:
  (一)向地方自治團體支付者:
        1.本署執行科通知被告持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往地
          方自治團體或其指定之代收銀行繳納。
        2.地方自治團體受款後應通知(函)復本署,並以歲入科目記帳
          。
  (二)向公益團體支付者:
        1.本署執行科通知被告持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往繳
          納,受支付之公益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作為指定撥付
          之用。
        2.各公益團體應將金融機構匯款單(存款單)戶名及帳號數張置
          放於本署執行科,作為執行科通知被告繳款之需要。受支付公
          益團體收到款項後開立收據及附回饋心得問卷《如附表 8》寄
          給被告。
        3.擲(寄)給被告收據內容應註記是項收款為花蓮地檢署緩起訴
          處分金性質,且不可作為扣抵所得稅之用。
      被告將受支付團體收據或金融機構繳款單據及回饋心得問卷填寫完
      成,繳至本署執行科結案。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1
十一、(支付方式)
      被告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方式如下:
  (一)向地方自治團體支付者:
        1.本署執行科通知被告持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往地
          方自治團體或其指定之代收銀行繳納。
        2.地方自治團體受款後應通知(函)復本署,並以歲入科目記帳
          。
  (二)向公益團體支付者:
        1.本署執行科除通知被告持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往
          繳納外,採金融機構繳納者,受支付之公益團體應於郵政機構
          開立緩起訴處分金金專戶,作為指定撥付之用。
        2.各公益團體應將郵政劃撥單填(印)妥團體名稱、地址及劃撥
          號碼數張置放於本署執行科,作為執行科通知被告繳款之需要
          。受支付公益團體收到款項後開立收據及附回饋心得問卷《如
          附表 8》寄給被告。
        3.擲(寄)給被告收據內容應註記是項收款為花蓮地檢署緩起訴
          處分金性質,且不可作為扣抵所得稅之用。
  (三)被告將受支付團體收據或金融機構繳款(劃撥)單據及回饋心得
        問卷填寫完成,繳至本署執行科結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