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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99.05.14 訂定) 3
參、藥品類:
一、寄入藥品予收容人時,非經本所醫師核准在案者一律拒收(含中、西
    藥材及針劑)。
二、經核准寄予收容人之藥品,倘未檢附該藥品之處方箋、切結書、寄入
    者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者,一律拒收。
三、收容人如須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開具處方箋後,始准依處方予
    以代購。
四、藥物經醫師核准後,發由收容人簽收,並轉請其單位主管依量管制使
    用。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3
參、藥品類:
一、寄入藥品予收容人時,非經本所醫師核准在案者一律拒收(含中、西
    藥材及針劑)。
二、經核准寄予收容人之藥品,倘未檢附該藥品之處方箋、切結書、寄入
    者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者,一律拒收。
三、收容人如須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開具處方箋後,始准依處方予
    以代購。
四、藥物經醫師核准後,發由收容人簽收,並轉請其單位主管依量管制使
    用。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3
參、藥品類:
一、寄入藥品予收容人時,非經本所醫師核准在案者一律拒收(含中、西
    藥材及針劑)。
二、收容人如須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開具處方簽後,始准依處方予
    以代購。
三、藥物經醫師核准後,發由收容人簽收,並轉請其單位主管依量管制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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