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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7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司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指派兼
    任之。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7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法規委員會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指
    派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