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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6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6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