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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1
壹、名詞定義
一、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
    有或保管之資訊,依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其範圍如下:
(一)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二)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三)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四)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五)外交或大陸事務。
(六)科技或經濟事務。
(七)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二、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
    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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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名詞定義
一、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
    有或保管之資訊,依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其範圍如下:
(一)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二)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三)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四)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五)外交或大陸事務。
(六)科技或經濟事務。
(七)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二、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
    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