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案,並預 先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 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 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切結 書及閱覽室使用登記表,始得進入閱覽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