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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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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6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 個工作日 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本分署秘 書室。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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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 個工作日 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本分署秘 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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