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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無橡皮擦之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原件或複製品交由本分署檔
    案管理人員保管。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無橡皮擦之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原件或複製品交由本分署檔
    案管理人員保管。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無橡皮擦之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原件交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
    員保管。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9
九、申請人進入閱卷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卷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本分署承辦人員保管。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9
九、申請人進入閱卷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卷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9
九、申請人進入閱卷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卷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