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無橡皮擦之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原件或複製品交由本分署檔 案管理人員保管。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無橡皮擦之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原件交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 員保管。
九、申請人進入閱卷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卷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本分署承辦人員保管。
九、申請人進入閱卷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卷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
九、申請人進入閱卷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卷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