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應用處所
    ,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並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件四)簽名。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應用處所
    ,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並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件四)簽名。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應用處所
    ,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並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件四)簽名。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完成登記程序
    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閱卷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本分署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二),完成登記程序
    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閱卷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至本處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二),完成登記程序後
    ,始得進入本處檔案閱卷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