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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七、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或提供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7
七、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或提供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7
七、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7
七、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7
七、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