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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6
六、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6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6
六、應用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
    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
    由。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