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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四、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內容是否符合
    規定,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
    申請。申請案件之准駁,最遲應於收受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准駁通知書、准駁表及准駁清單,如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檔案應用准駁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4
四、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內容是否符合
    規定,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
    申請。申請案件之准駁,最遲應於收受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准駁通知書、准駁表及准駁清單,如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檔案應用准駁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4
四、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內容是否符合
    規定,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
    申請。申請案件之准駁,最遲應於收受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准駁通知書、准駁表及准駁清單,如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檔案應用准駁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4
四、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
    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檔案應用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案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
    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4
四、申請案件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核
    。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分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通知申請人補正者
    ,申請人應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4
四、申請案件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核
    。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申
    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處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通知申請人補正者,
    申請人應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