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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應填具「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二);如係
      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應填具「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二);如係
      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應填具「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二);如係
      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案),以書面為之,並
    應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
    明下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以書面為
    之,並應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
    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以書面為
    之,並應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
    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以書面為之
    ,並應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檔案應用申請書」(
    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