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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檔案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
    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2
二、本須知檔案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
    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2
二、本須知檔案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
    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案不適用
    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
    案不適用之。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
    之檔案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