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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違反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者,本分署得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11
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違反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者,本分署得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11
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違反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者,本分署得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11
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11
十一、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 9  點及第 10 點所列情形者,本分署得
      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11
十一、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 9  點及第 10 點所列情形者,本處得停
      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