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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1: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替代役役男生活言行考核暨獎懲實施要點 5
伍、懲罰事由及懲罰參考標準。
  ┌──────────────┬──────────────┐
  │一、勤務類                  │                            │
  │(一)攜帶毒品、違禁物品、危│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週(│
  │      險物品進入戒護區者。  │4 日);並於禁足期間每日上午│
  │                            │、下午各基本教練 1  小時;涉│
  │                            │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二)擅自為收容人傳遞或攜帶│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違禁物品予收容人者。  │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三)向收容人收取或接受餽贈│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者。                  │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四)對長官之督導指正,態度│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傲慢、不服長官教導或對│且於禁足期間每日上午、下午各│
  │      勤務命令不服者。      │基本教練 1  小時。          │
  │                            │                            │
  │(五)複製或遺失通用鑰匙者。│禁足 3  日。                │
  │                            │                            │
  │(六)未經檢查報備,私自攜帶│禁足 2  日。                │
  │      管制物品進入戒護區者。│                            │
  │                            │                            │
  │(七)勤務中擅離工作崗位者。│罰勤 1  日。                │
  │                            │                            │
  │(八)對上級交辦事項,不確實│罰勤 1  日。                │
  │      執行或藉故拖延,敷衍懈│                            │
  │      怠,妨礙進度者。      │                            │
  │                            │                            │
  │(九)服勤時,未能即時反映問│罰勤 4  小時。              │
  │      題,致生事端。        │                            │
  │                            │                            │
  │(十)服勤時,未能定時回報狀│罰勤 4  小時。              │
  │      況或禮節不週,經長官口│                            │
  │      頭訓誡者。            │                            │
  │                            │                            │
  │(十一)勤務中打瞌睡者。    │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加重。                      │
  │                            │                            │
  │(十二)執勤攜帶手機、(閱讀│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書報、聽收音機(  │加重。                      │
  │        MP3 或MP4 )、收看小│                            │
  │        型電視機、遊戲機。  │                            │
  │                            │                            │
  │(十三)輪值各項勤務,不遵守│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交接班時間者。      │加重。                      │
  │                            │                            │
  │(十四)巡邏時未按規定簽巡或│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預簽者。            │加重。                      │
  │                            │                            │
  │(十五)夜間執勤崗哨勤務見巡│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邏人員未打燈者。    │加重。                      │
  │                            │                            │
  │(十六)擔任管理幹部,不能以│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身作則,或有不良行為│加重;嚴重者攏銷管理幹部乙職│
  │        ,或執行勤務有失公正│。                          │
  │        。                  │                            │
  ├──────────────┼──────────────┤
  │二、內務暨服裝儀容類        │                            │
  │(一)個人內務成績每兩週統計│初犯最劣者罰勤 2  小時,次劣│
  │      列全隊最劣及次劣者。  │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並於當週休假實施內務示範。  │
  │                            │                            │
  │(二)擔任內務管理督導無方,│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該股內務成績統計連績兩│重。                        │
  │      次列全隊最劣者。      │                            │
  │                            │                            │
  │(三)服勤時,未按規定穿著制│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服或儀容不整、配件不合│重。                        │
  │      者。                  │                            │
  │                            │                            │
  │(四)在營休班時服裝儀容不整│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者。                  │重。                        │
  │                            │                            │
  │(五)髮式不合規定,蓄髮不依│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規定整理;及指甲不整修│重。                        │
  │      ,鬍鬚不刮淨者。      │                            │
  │                            │                            │
  │(六)被褥等寢具不洗滌清潔者│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                    │重。                        │
  │                            │                            │
  │(七)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曝曬│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衣物、被褥者。        │重。                        │
  │                            │                            │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及房間內│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務或輪值備勤、值日生未│重。                        │
  │      盡職責者。            │                            │
  │                            │                            │
  │(九)個人物品於執勤前未收至│除內務評比扣分外並罰勤 1  小│
  │      個人內務櫃且內務櫃未隨│時,該物品保管至休假時歸還。│
  │      時上鎖,導致內務凌亂者│                            │
  │      。                    │                            │
  │(十)嚴禁私自於床鋪上裝設非│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制式電器使用。        │重。                        │
  ├──────────────┼──────────────┤
  │三、公共事務類              │                            │
  │(一)未經報備,擅自以本所名│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義參加對外活動,有不良│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影響,情節輕微者。    │                            │
  │                            │                            │
  │(二)不依規定地點傾倒垃圾、│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污水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三)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皮、煙蒂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四)集體行動擅自離隊或不遵│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守規定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五)未經同意翻動他人文件或│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物品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六)不愛惜公物,不當使用或│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任意放置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七)違反吸菸規定者。      │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八)在自己範圍內發現髒亂而│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不整理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九)晨間打掃不確實者及打掃│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環境清潔不力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未依規定使用電視或文康│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健身器材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一)發現同袍爭執,不加疏│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導規勸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二)管理幹部對同袍過失,│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未能規勸糾正,或對其│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糾紛未予排解者。    │                            │
  │                            │                            │
  │(十三)管理幹部對偶發事故,│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未及時陳報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四)在外行為,影響所方榮│禁足 2  週(4 日);並於禁足│
  │        譽者。(如飆車、出入│期間每日上午、下午各基本教練│
  │        不當場所…. 等遭查獲│1 小時                      │
  │        者)                │                            │
  ├──────────────┼──────────────┤
  │四、逾時收假類              │                            │
  │(一)逾假三十分鐘以內者。  │罰勤 1  小時。              │
  │                            │                            │
  │(二)逾假三十分以上一小時以│罰勤 2  小時。              │
  │      下者。                │                            │
  │                            │                            │
  │(三)逾假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罰勤 4  小時。              │
  │      下者。                │                            │
  │                            │                            │
  │(四)逾假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罰勤 1  日。                │
  │      下者。                │                            │
  │                            │                            │
  │(五)逾假四小時以上一日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者。                  │                            │
  │                            │                            │
  │                            │                            │
  │(六)逾假一日以上三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罰勤 1  日,並│
  │      。                    │禁足 2  日,於禁足期間每日上│
  │                            │午、下午各基本教練 1  小時。│
  │                            │                            │
  │(七)逾假三日以上七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移送輔導教育│
  │      。                    │。                          │
  │                            │                            │
  │(八)逾假七日以上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函請司法機關│
  │                            │究辦。                      │
  │                            │                            │
  │(九)收假時未依規定將行李交│罰勤 2  小時。              │
  │      由門衛檢查者。        │                            │
  ├──────────────┼──────────────┤
  │五、未經准假私自外出類      │                            │
  │(一)三十分鐘以內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4  小時│
  │                            │。                          │
  │                            │                            │
  │(二)三十分鐘以上一小時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1  日。│
  │      者。                  │                            │
  │                            │                            │
  │(三)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1  日。│
  │      。                    │                            │
  │                            │                            │
  │(四)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1  日。│
  │      。                    │                            │
  │                            │                            │
  │(五)四小時以上一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六、爭吵鬥毆類              │                            │
  │(一)暴力相向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                            │
  │(二)欺弱凌新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                            │
  │(三)互為口角爭吵者。      │輕微者罰勤 1  日,嚴重者禁足│
  │                            │1 日。                      │
  │                            │                            │
  │(四)賭博財物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                            │
  │(五)私藏違禁物品在隊部或飲│禁足 1  至 3  日。          │
  │      用酒精類物品者。      │                            │
  ├──────────────┼──────────────┤
  │七、生活規範類              │                            │
  │(一)偷竊或蓄意破壞他財物者│依情節決定禁足日數。        │
  │      。                    │                            │
  │                            │                            │
  │(二)越級報告陳情者。      │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三)對長官發問或應對進退不│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注意禮貌,情節輕微者。│                            │
  │                            │                            │
  │(四)早晚點名、臨時集合點名│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儀態度不佳,經勸導無效│                            │
  │      者。                  │                            │
  │                            │                            │
  │(五)未經查證,傳播不實言論│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                            │                            │
  │(六)對查詢事項不坦承作答,│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情節尚屬輕微者。      │                            │
  │                            │                            │
  │(七)浪費水電資源。        │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八)早晚點名、臨時集合、或│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參加活動無故未到者。  │                            │
  │                            │                            │
  │(九)欠繳早餐費或午晚餐費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                            │                            │
  │(十)不按時就寢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十一)不依規定時間場所盥洗│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使用烘衣機、冷氣機│                            │
  │        、電話者。          │                            │
  │                            │                            │
  │(十二)擅自撕揭、塗抹標語、│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公告,尚無不良用意者│                            │
  │        。                  │                            │
  │(十三)任意黏貼或釘掛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十四)對於其保管使用之公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發現損壞,疏於報備者│                            │
  │        。                  │                            │
  │                            │                            │
  │(十五)對公告或公開宣佈事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疏忽不注意者。    │                            │
  │                            │                            │
  │(十六)高聲喧嘩妨礙秩序情節│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輕微者。            │                            │
  │                            │                            │
  │(十七)走路時邊走邊吃,勾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搭背或姿態欠端正者。│                            │
  │                            │                            │
  │(十八)對他人亂取綽號不聽制│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止者。              │                            │
  │                            │                            │
  │(十九)不準時限繳作業、表格│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報告者。          │                            │
  │                            │                            │
  │(二十)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會│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者│                            │
  │        。                  │                            │
  │                            │                            │
  │(二十一)公共物品使用後未歸│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定位者。          │                            │
  │                            │                            │
  │(二十二)故意敲擊桌椅、牆壁│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嬉戲者。          │                            │
  │                            │                            │
  │(二十三)對管理幹部不尊重或│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惡意批評者。      │                            │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5
伍、懲罰事由及懲罰參考標準。
  ┌──────────────┬──────────────┐
  │一、勤務類                  │                            │
  │(一)攜帶毒品、違禁物品、危│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週(│
  │      險物品進入戒護區者。  │4 日);並於禁足期間每日上午│
  │                            │、下午各基本教練 1  小時;涉│
  │                            │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二)擅自為收容人傳遞或攜帶│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違禁物品予收容人者。  │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三)向收容人收取或接受餽贈│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者。                  │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四)對長官之督導指正,態度│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傲慢、不服長官教導或對│且於禁足期間每日上午、下午各│
  │      勤務命令不服者。      │基本教練 1  小時。          │
  │                            │                            │
  │(五)複製或遺失通用鑰匙者。│禁足 3  日。                │
  │                            │                            │
  │(六)未經檢查報備,私自攜帶│禁足 2  日。                │
  │      管制物品進入戒護區者。│                            │
  │                            │                            │
  │(七)勤務中擅離工作崗位者。│罰勤 1  日。                │
  │                            │                            │
  │(八)對上級交辦事項,不確實│罰勤 1  日。                │
  │      執行或藉故拖延,敷衍懈│                            │
  │      怠,妨礙進度者。      │                            │
  │                            │                            │
  │(九)服勤時,未能即時反映問│罰勤 4  小時。              │
  │      題,致生事端。        │                            │
  │                            │                            │
  │(十)服勤時,未能定時回報狀│罰勤 4  小時。              │
  │      況或禮節不週,經長官口│                            │
  │      頭訓誡者。            │                            │
  │                            │                            │
  │(十一)勤務中打瞌睡者。    │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加重。                      │
  │                            │                            │
  │(十二)執勤攜帶手機、(閱讀│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書報、聽收音機(  │加重。                      │
  │        MP3 或MP4 )、收看小│                            │
  │        型電視機、遊戲機。  │                            │
  │                            │                            │
  │(十三)輪值各項勤務,不遵守│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交接班時間者。      │加重。                      │
  │                            │                            │
  │(十四)巡邏時未按規定簽巡或│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預簽者。            │加重。                      │
  │                            │                            │
  │(十五)夜間執勤崗哨勤務見巡│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邏人員未打燈者。    │加重。                      │
  │                            │                            │
  │(十六)擔任管理幹部,不能以│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身作則,或有不良行為│加重;嚴重者攏銷管理幹部乙職│
  │        ,或執行勤務有失公正│。                          │
  │        。                  │                            │
  ├──────────────┼──────────────┤
  │二、內務暨服裝儀容類        │                            │
  │(一)個人內務成績每兩週統計│初犯最劣者罰勤 2  小時,次劣│
  │      列全隊最劣及次劣者。  │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並於當週休假實施內務示範。  │
  │                            │                            │
  │(二)擔任內務管理督導無方,│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該股內務成績統計連績兩│重。                        │
  │      次列全隊最劣者。      │                            │
  │                            │                            │
  │(三)服勤時,未按規定穿著制│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服或儀容不整、配件不合│重。                        │
  │      者。                  │                            │
  │                            │                            │
  │(四)在營休班時服裝儀容不整│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者。                  │重。                        │
  │                            │                            │
  │(五)髮式不合規定,蓄髮不依│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規定整理;及指甲不整修│重。                        │
  │      ,鬍鬚不刮淨者。      │                            │
  │                            │                            │
  │(六)被褥等寢具不洗滌清潔者│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                    │重。                        │
  │                            │                            │
  │(七)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曝曬│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衣物、被褥者。        │重。                        │
  │                            │                            │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及房間內│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務或輪值備勤、值日生未│重。                        │
  │      盡職責者。            │                            │
  │                            │                            │
  │(九)個人物品於執勤前未收至│除內務評比扣分外並罰勤 1  小│
  │      個人內務櫃且內務櫃未隨│時,該物品保管至休假時歸還。│
  │      時上鎖,導致內務凌亂者│                            │
  │      。                    │                            │
  │(十)嚴禁私自於床鋪上裝設非│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制式電器使用。        │重。                        │
  ├──────────────┼──────────────┤
  │三、公共事務類              │                            │
  │(一)未經報備,擅自以本所名│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義參加對外活動,有不良│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影響,情節輕微者。    │                            │
  │                            │                            │
  │(二)不依規定地點傾倒垃圾、│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污水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三)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皮、煙蒂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四)集體行動擅自離隊或不遵│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守規定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五)未經同意翻動他人文件或│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物品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六)不愛惜公物,不當使用或│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任意放置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七)違反吸菸規定者。      │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八)在自己範圍內發現髒亂而│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不整理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九)晨間打掃不確實者及打掃│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環境清潔不力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未依規定使用電視或文康│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健身器材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一)發現同袍爭執,不加疏│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導規勸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二)管理幹部對同袍過失,│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未能規勸糾正,或對其│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糾紛未予排解者。    │                            │
  │                            │                            │
  │(十三)管理幹部對偶發事故,│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未及時陳報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四)在外行為,影響所方榮│禁足 2  週(4 日);並於禁足│
  │        譽者。(如飆車、出入│期間每日上午、下午各基本教練│
  │        不當場所…. 等遭查獲│1 小時                      │
  │        者)                │                            │
  ├──────────────┼──────────────┤
  │四、逾時收假類              │                            │
  │(一)逾假三十分鐘以內者。  │罰勤 1  小時。              │
  │                            │                            │
  │(二)逾假三十分以上一小時以│罰勤 2  小時。              │
  │      下者。                │                            │
  │                            │                            │
  │(三)逾假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罰勤 4  小時。              │
  │      下者。                │                            │
  │                            │                            │
  │(四)逾假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罰勤 1  日。                │
  │      下者。                │                            │
  │                            │                            │
  │(五)逾假四小時以上一日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者。                  │                            │
  │                            │                            │
  │                            │                            │
  │(六)逾假一日以上三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罰勤 1  日,並│
  │      。                    │禁足 2  日,於禁足期間每日上│
  │                            │午、下午各基本教練 1  小時。│
  │                            │                            │
  │(七)逾假三日以上七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移送輔導教育│
  │      。                    │。                          │
  │                            │                            │
  │(八)逾假七日以上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函請司法機關│
  │                            │究辦。                      │
  │                            │                            │
  │(九)收假時未依規定將行李交│罰勤 2  小時。              │
  │      由門衛檢查者。        │                            │
  ├──────────────┼──────────────┤
  │五、未經准假私自外出類      │                            │
  │(一)三十分鐘以內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4  小時│
  │                            │。                          │
  │                            │                            │
  │(二)三十分鐘以上一小時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1  日。│
  │      者。                  │                            │
  │                            │                            │
  │(三)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1  日。│
  │      。                    │                            │
  │                            │                            │
  │(四)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1  日。│
  │      。                    │                            │
  │                            │                            │
  │(五)四小時以上一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六、爭吵鬥毆類              │                            │
  │(一)暴力相向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                            │
  │(二)欺弱凌新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                            │
  │(三)互為口角爭吵者。      │輕微者罰勤 1  日,嚴重者禁足│
  │                            │1 日。                      │
  │                            │                            │
  │(四)賭博財物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                            │
  │(五)私藏違禁物品在隊部或飲│禁足 1  至 3  日。          │
  │      用酒精類物品者。      │                            │
  ├──────────────┼──────────────┤
  │七、生活規範類              │                            │
  │(一)偷竊或蓄意破壞他財物者│依情節決定禁足日數。        │
  │      。                    │                            │
  │                            │                            │
  │(二)越級報告陳情者。      │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三)對長官發問或應對進退不│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注意禮貌,情節輕微者。│                            │
  │                            │                            │
  │(四)早晚點名、臨時集合點名│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儀態度不佳,經勸導無效│                            │
  │      者。                  │                            │
  │                            │                            │
  │(五)未經查證,傳播不實言論│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                            │                            │
  │(六)對查詢事項不坦承作答,│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情節尚屬輕微者。      │                            │
  │                            │                            │
  │(七)浪費水電資源。        │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八)早晚點名、臨時集合、或│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參加活動無故未到者。  │                            │
  │                            │                            │
  │(九)欠繳早餐費或午晚餐費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                            │                            │
  │(十)不按時就寢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十一)不依規定時間場所盥洗│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使用烘衣機、冷氣機│                            │
  │        、電話者。          │                            │
  │                            │                            │
  │(十二)擅自撕揭、塗抹標語、│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公告,尚無不良用意者│                            │
  │        。                  │                            │
  │(十三)任意黏貼或釘掛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十四)對於其保管使用之公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發現損壞,疏於報備者│                            │
  │        。                  │                            │
  │                            │                            │
  │(十五)對公告或公開宣佈事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疏忽不注意者。    │                            │
  │                            │                            │
  │(十六)高聲喧嘩妨礙秩序情節│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輕微者。            │                            │
  │                            │                            │
  │(十七)走路時邊走邊吃,勾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搭背或姿態欠端正者。│                            │
  │                            │                            │
  │(十八)對他人亂取綽號不聽制│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止者。              │                            │
  │                            │                            │
  │(十九)不準時限繳作業、表格│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報告者。          │                            │
  │                            │                            │
  │(二十)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會│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者│                            │
  │        。                  │                            │
  │                            │                            │
  │(二十一)公共物品使用後未歸│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定位者。          │                            │
  │                            │                            │
  │(二十二)故意敲擊桌椅、牆壁│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嬉戲者。          │                            │
  │                            │                            │
  │(二十三)對管理幹部不尊重或│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惡意批評者。      │                            │
  └──────────────┴──────────────┘
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5
五、懲罰事由及懲罰參考標準:                                    
  ┌──────────────┬──────────────┐
  │懲      罰      事      由  │參      考      標      準  │
  ├──────────────┼──────────────┤
  │(一)勤務類:              │                            │
  │      1.攜帶毒品、違禁物品、│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危險物品進入戒護區者│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
  │      2.擅自為收容人傳遞或攜│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帶違禁物品予收容人者│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
  │      3.向收容人收取或接受餽│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贈者。              │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4.對長官之督導指正,態│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度傲慢、不服長官教導│                            │
  │        或對勤務命令不服者。│                            │
  │      5.複製或遺失通用鑰匙者│禁足 3  日。                │
  │        。                  │                            │
  │      6.未經檢查報備,私自攜│禁足 2  日。                │
  │        帶管制物品進入戒護區│                            │
  │        者。                │                            │
  │      7.勤務中擅離工作崗位者│罰勤 1  日。                │
  │        。                  │                            │
  │      8.對上級交辦事項,不確│罰勤 1  日。                │
  │        實執行或藉故拖延,敷│                            │
  │        衍懈怠,妨礙進度者。│                            │
  │      9.服勤時,未能即時反映│罰勤 4  小時。              │
  │        問題,致生事端。    │                            │
  │     10.服勤時,未能定時回報│罰勤 4  小時。              │
  │        狀況或禮節不週,經長│                            │
  │        官口頭訓誡者        │                            │
  │     11.勤務中打瞌睡者。    │初犯罰勤 2  至 4  小時,累再│
  │                            │犯得加重。                  │
  │     12.執勤攜帶(閱讀)書報│初犯罰勤 2  至 4  小時,累再│
  │        、聽收音機(MP3 或 M│犯得加重。                  │
  │        P4)、收看小型電視機│                            │
  │        、遊戲機。          │                            │
  │     13.輪值各項勤務,不遵守│初犯罰勤 1  至 2  小時,累再│
  │        交接班時間者。      │犯得加重。                  │
  │     14.巡邏時未按規定簽巡或│初犯罰勤 1  至 2  小時,累再│
  │        預簽者。            │犯得加重。                  │
  │     15.夜間執勤崗哨勤務見巡│初犯罰勤 1  至 2  小時,累再│
  │        邏人員未打燈者。    │犯得加重。                  │
  │     16.擔任管理幹部,不能以│初犯罰勤 1  至 2  小時,累再│
  │        身作則,或有不良行為│犯得加重。                  │
  │        ,或執行勤務有失公正│                            │
  │        。                  │                            │
  ├──────────────┼──────────────┤
  │(二)內務暨服裝儀容類      │                            │
  │      1.個人內務成績每兩週統│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計列全隊最劣者。    │重。                        │
  │      2.擔任內務管理督導無方│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該股內務成績統計連│重。                        │
  │        績兩次列全隊最劣者。│                            │
  │      3.服勤時,未按規定穿著│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制服或儀容不整、配件│重。                        │
  │        不合者。            │                            │
  │      4.在營休班時服裝儀容不│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整者。              │重。                        │
  │      5.髮式不合規定,蓄髮不│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依規定整理;及指甲不│重。                        │
  │        整修,鬍鬚不刮淨者。│                            │
  │      6.被褥等寢具不洗滌清潔│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者。                │重。                        │
  │      7.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曝│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曬衣物、被褥者。    │重。                        │
  │      8.不注重環境衛生及房間│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內務或輪值備勤、值日│重。                        │
  │        生未盡職責者。      │                            │
  ├──────────────┼──────────────┤
  │(三)公共事務類            │                            │
  │      1.未經報備,擅自以本所│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名義參加對外活動,有│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不良影響,情節輕微者│                            │
  │        。                  │                            │
  │      2.不依規定地點傾倒垃圾│                            │
  │        、污水者。          │                            │
  │      3.隨地吐痰、亂丟紙屑、│                            │
  │        果皮、煙蒂者。      │                            │
  │      4.集體行動擅自離隊或不│                            │
  │        遵守規定者。        │                            │
  │      5.未經同意翻動他人文件│                            │
  │        或物品者。          │                            │
  │      6.不愛惜公物,不當使用│                            │
  │        或任意放置者。      │                            │
  │      7.違反吸菸規定者。    │                            │
  │      8.在自己範圍內發現髒亂│                            │
  │        而不整理者。        │                            │
  │      9.晨間打掃不確實者及打│                            │
  │        掃環境清潔不力者。  │                            │
  │     10.未依規定使用電視或文│                            │
  │        康健身器材者。      │                            │
  │     11.發現同袍爭執,不加疏│                            │
  │        導規勸者。          │                            │
  │     12.管理幹部對同袍過失,│                            │
  │        未能規勸糾正,或對其│                            │
  │        糾紛未予排解者。    │                            │
  │     13.管理幹部對偶發事故,│                            │
  │        未及時陳報者。      │                            │
  ├──────────────┼──────────────┤
  │(四)逾時收假類            │                            │
  │      1.逾三十分鐘以內者。  │罰勤 1  小時。              │
  │      2.逾三十分以上一小時以│罰勤 2  小時。              │
  │        下者                │                            │
  │      3.逾假一小時以上二小時│罰勤 4  小時。              │
  │        以下者。            │                            │
  │      4.逾假二小時以上四小時│罰勤 1  日。                │
  │        以下者。            │                            │
  │      5.逾假四小時以上一日以│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下者。              │                            │
  │      6.逾假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移送輔導教育│
  │        者。                │。                          │
  │      7.逾假七日以上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函請司法機關│
  │                            │究辦。                      │
  │      8.收假時未依規定將行李│罰勤 2  小時。              │
  │        交由門衛檢查者。    │                            │
  ├──────────────┼──────────────┤
  │(五)未經准假私自外出類    │                            │
  │      1.三十分鐘以內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4  小時│
  │                            │。                          │
  │      2.三十分鐘以上一小時以│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1  日。│
  │        下者。              │                            │
  │      3.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2  日。│
  │        者。                │                            │
  │      4.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1  日。│
  │        者。                │                            │
  │      5.四小時以上一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                  │                            │
  ├──────────────┼──────────────┤
  │(六)爭吵鬥毆類            │                            │
  │      1.暴力相向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2.欺弱凌新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3.互為口角爭吵者。    │輕微者罰勤 1  日,嚴重者禁足│
  │                            │1 日。                      │
  │      4.賭博財物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5.私藏違禁物品在隊部或│禁足 1  至 3  日。          │
  │        飲用酒精類物品者。  │                            │
  ├──────────────┼──────────────┤
  │(七)生活規範類            │                            │
  │      1.偷竊或蓄意破壞他人財│依情節決定禁足日數。        │
  │        物者。              │                            │
  │      2.越級報告陳情者。    │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3.對長官發問或應對進退│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不注意禮貌,情節輕微│                            │
  │        者。                │                            │
  │      4.早晚點名、臨時集合點│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名儀態度不佳,經勸導│                            │
  │        無效者。            │                            │
  │      5.未經查證,傳播不實言│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論。                │                            │
  │      6.對查詢事項不坦誠作答│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情節尚屬輕微者。  │                            │
  │      7.浪費水電資源。      │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8.早晚點名、臨時集合、│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或參加活動無故未到者│                            │
  │        。                  │                            │
  │      9.欠繳早餐費或午晚餐費│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者。                │                            │
  │     10.不按時就寢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11.不依規定時間場所盥洗│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使用烘衣機、冷氣機│                            │
  │        、電話者。          │                            │
  │     12.擅自撕揭、塗抹標語、│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公告,尚無不良用意者│                            │
  │        。                  │                            │
  │     13.任意黏貼或釘掛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14.對於其保管使用之公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發現損壞,疏於報備者│                            │
  │        。                  │                            │
  │     15.對公告或公開宣布事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疏忽不注意者。    │                            │
  │     16.高聲喧嘩妨礙秩序情節│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輕微者。            │                            │
  │     17.走路時邊走邊吃,勾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搭背或姿態欠端正者。│                            │
  │     18.對他人亂取綽號不聽制│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止者。              │                            │
  │     19.不遵時限繳作業、表格│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報告者。          │                            │
  │     20.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會│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者│                            │
  │        。                  │                            │
  │     21.公共物品使用後未歸定│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位者。              │                            │
  │     22.故意敲擊桌椅、牆壁嬉│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戲者。              │                            │
  │     23.對管理幹部不尊重或惡│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意批評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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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