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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檔案保存鑑定小組作業規定 8
八、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監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
    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8
八、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監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
    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