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 3
三、遠端遙控軟體定義、選用及作業時機:
(一)軟體定義:係以遠端登錄程式,由本地電腦經由滑鼠或鍵盤控制遠
      端伺服主機或電腦,並可在遠端電腦設備執行程式。
(二)軟體選用:為利資訊安全管控作業,以不得選用可彈性調整 TCP
      埠設定之遠端遙控軟體為原則,不可使用停止支援之軟體,俾提高
      安全性。
(三)作業時機:本部資訊處對所屬機關辦理資訊系統維護、檢測或所屬
      機關要求本部資訊處協助以遠端連線辦理資訊系統維護、檢測作業
      時,可依本作業程序申請使用遠端遙控軟體。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3
三、遠端遙控軟體定義、選用及作業時機:
(一)軟體定義:係以遠端登錄程式,由本地電腦經由滑鼠或鍵盤控制遠
      端伺服主機或電腦,並可在遠端電腦設備執行程式,例如:WIN 終
      端機服務用戶端、VNC 等。
(二)軟體選用:為利資訊安全管控作業,以不得選用可彈性調整 TCP
      埠設定之遠端遙控軟體為原則,俾提高安全性。
(三)作業時機:本部資訊處對所屬機關辦理資訊系統維護、檢測或所屬
      機關要求本部資訊處協助以遠端連線辦理資訊系統維護、檢測作業
      時,可依本作業程序申請使用遠端遙控軟體。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3
三、軟體定義及作業時機:
(一)遠端遙控軟體定義:係以遠端登錄程式,由本地電腦經由滑鼠或鍵
      盤控制遠端伺服主機或電腦,並可在遠端電腦設備執行程式,例如
      :WIN 終端機服務用戶端、VNC 等。
(二)作業時機:本部資訊處對所屬機關辦理資訊系統維護、檢測或所屬
      機關要求本部資訊處協助以遠端連線辦理資訊系統維護、檢測作業
      時,可依本作業程序申請使用遠端遙控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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