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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7 條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
四、辦理面試。
五、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
前項第三款評閱成績之審查,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
知面試。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第 7 條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
四、辦理面試。
五、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
前項第三款評閱成績之審查,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
知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