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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6 條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會(以下簡
稱審查會),委員由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
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
任,並遴聘檢察官、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二人為委員。
召集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他委員一
人代行其職務。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第 6 條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會(以下簡
稱審查會),委員由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
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
任,並遴聘檢察官、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二人為委員。
召集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他委員一
人代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