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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5 條
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
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資。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第 15 條
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
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