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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3 條
參加前條第一項職前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
考核及受訓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擬訂,
報請法務部核定。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第 13 條
參加前條第一項職前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
考核及受訓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擬訂,
報請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