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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0 條
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第 10 條
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