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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文書管理暨檢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4
四、總務科收發人員依來函擇限定辦結日期之公文,填具管制公文登記卡
    。第一聯夾送收文單位,辦文陳核時,夾於公文送出,由秘書室取回
    ;第二聯送交秘書室,以掌握各科室限辦公文之辦理進度;第三聯收
    發人員留存,據以稽催。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4
四、總務科收發人員依來函擇限定辦結日期之公文,填具管制公文登記卡
    。第一聯夾送收文單位,辦文陳核時,夾於公文送出,由秘書室取回
    ;第二聯送交秘書室,以掌握各科室限辦公文之辦理進度;第三聯收
    發人員留存,據以稽催。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4
四、總務科收發人員依來函擇限定辦結日期之公文,填具管制公文登記卡
    。
    第一聯夾送收文單位,辦文陳核時,夾於公文送出,由秘書室取回;
    第二聯送交秘書室,以掌握各科室限辦公文之辦理進度;第三聯收發
    人員留存,據以稽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