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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文書管理暨檢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10
十、承辦公文,經稽催、檢核結果,秘書室得視個案簽請獎懲。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10
十、承辦公文,經稽催、檢核結果,秘書室得視個案簽請獎懲。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10
十、承辦公文,經稽催、檢核結果,秘書室得視個案簽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