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監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監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監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