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替代役男隊部監視器設置暨調閱注意事項 7
七、損壞之懲處:對於監視主機、鏡頭、螢幕不得任意破壞、塗鴉、張貼
    物品或其他損壞之行為,如有上述情形需負賠償責任,並依替代役男
    獎懲辦法之規定懲處。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7
七、損壞之懲處:對於監視主機、鏡頭、螢幕不得任意破壞、塗鴉、張貼
    物品或其他損壞之行為,如有上述情形需負賠償責任,並依替代役男
    獎懲辦法之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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