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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9
九、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非經許可之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署網路系統。
(七)本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署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署
    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
    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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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
      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五)本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