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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署指定之檔卷應用處
    所。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卷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卷應用簽收單簽名
    。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
    登記程序,始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