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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4
四、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附件 2)後,簽陳本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
    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4
四、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
    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4
四、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
    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