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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1)。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3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檔案應用申請書」(得自本署網站下載),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